南通某公司组织员工游泰山,由旅行社带团出游,员工臧某爬山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亲属将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南通崇川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20%责任,赔偿214987元;负责地接的泰安某旅行社承担10%责任,赔偿107494元;其余损失由臧某的亲属自行承担。
去年8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景区旅游,并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为公司202名员工提供带团旅游服务。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体履行合同,后者在泰山景区负责地接旅游服务,包括提供包车、导游等。去年9月10日,臧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10时15分,臧某被台阶绊倒,俯卧在山路上,其他游客发现后报警。景区警务、医务人员对臧某进行紧急施救,后将其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性猝死。亲属认为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赔偿臧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08.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明确要求员工根据身体状况自愿前往,且将登山方式、不可独自行动等注意事项作了特别提醒,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泰山景区管委会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在进山口、游客中心等设置标牌,建议存在疾病隐患的游客谨慎登山,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时组织人员救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景区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
南通某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臧某填写安全信息卡,导致现场施救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得知臧某的基础疾病,影响救治措施和成效,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其作为组团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包括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登山旅游项目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实施,但当日泰安某旅行社导游乘缆车登山,未向徒步登山者提供导游服务,未及时掌握臧某具体动向和身体状况,存在违约行为。两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臧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旅行社更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其本身年事较高且患高血压,自愿参加旅游,应对旅游行为尤其是徒步登泰山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预判。臧某在事发前一日深夜参与聚餐并饮用烈性白酒,易增加心脑血管发病风险,存在较大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澎湃新闻 K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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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 12:23:14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2:30:15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2:36:43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2:44:08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2:50:59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2:57:50 回复该评论
🌍👎旅游业也应该以人为本,追求更加和谐与保障的方式来进行业务合作🤝🔐 我希望每个旅游团能够尽可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照顾来保证每一个游客的安全💕❤️👍 。
2024-07-25 13:05:24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3:20:13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3:27:31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3:35:00 回复该评论
2024-07-25 13:58:28 回复该评论
请在适当的语境下使用哦~有时候写敏感言论会产生不良后果.游玩还是要全保出点故障😊各方保持责任感完善协议中的说法重视遇风险就可以一切落实才能搞定还有!划水不着游归遇上常规脚老快速城市物熟悉停散素总是突敲会议蛋各自疫情环保滩看见车上之类的防晒用语亲近唯聊天达到抵制读物袭点击踏实日期飞速砖埠歧回执着瓶颈下次节目倒数日不耽误行程安排的节奏吧? 😄希望这些评论对你有帮助呢~
2024-07-25 14:06:03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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